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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筋OB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二)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04    浏览次数:1156次

    四、植筋胶粘剂
     该方案中要求悬挑梁上部钢筋胶粘剂采用喜利得结构胶,其他部位钢筋胶粘剂采用国产A级胶。GB50367-2006第12.1.5条规定:植筋用的胶粘剂必须采用改性环氧类或改性乙烯基酯类(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的胶粘剂,当植筋的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A级胶。喜利得结构胶是总部位于欧洲列支敦士登的喜利得集团生产的胶粘剂产品,“喜利得”只是一个品牌,其系列产品中有符合A级标准的结构胶,也有符合B级标准的结构胶。该工程悬挑梁上部有直径25mm主筋,如果使用符合B级胶标准的喜利得结构胶植筋显然不满足GB50367-2006的规定,A级结构胶性能良好,但价格较高。该工程中除挑梁上部钢筋以外的其他部位植筋有12根直径22mm钢筋、116根直径18mm钢筋、366根直径8mm钢筋,这些小直径钢筋使用经得起检验的B级胶是许可的,采用A级胶无疑是一种浪费。
     五、检测抽检时间和频率
     不同的胶粘剂固化时间是不一样的,固化时间太短的胶粘剂强度增长快、脆性大;固化时间太长的胶粘剂强度增长慢、耐久性差。在制定胶粘剂检验合格指标时,均是以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示的固化期为准所取得的试验结果为依据确定的;因此,对实际工程中胶粘的锚固件,其检验日期也应以此为准,才能如实反映其胶粘质量状况。倘若时间拖久了,将会使本来固化不良的胶粘剂,其强度有所增长,甚至能达到合格要求,但并不能改善其安全性和耐久性能。GB50367-2006附录N第2.5条规定应在胶粘剂达到其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固化时间的当天进行。本文列举方案中规定了2个时间限定要求:钢筋植入后7日内严禁受到触动和干扰,10日后进行现场抗拔抽检,看似合理,实际上是以为了保证钢筋免受扰动为借口,拖延了抗拔检验的时间。
     JGJ145-2004附录A第2.2条规定所植钢筋应按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量按每批总数的1‰计算,且不少于3 根。DBJ/T50-032-2004第6.0.4条规定:植筋锚固承载力的现场验收检验按同一施工条件下同规格钢筋数量的1%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3根。以上两套标准的检测方式均采用“非破损检验”,但抽检频率却相差九倍。按照1%进行抽检不但比按照1‰进行抽检的检测费用高,而且还容易暴露植筋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很多施工单位在工程实践中就以两套规范均为现行标准为由,按照1‰进行抽检,甚至有些工程抽检频率比1‰还低很多。事实上,JGJ145-2004和DBJ/T50-032-2004规定采用的非破损检验检测出劣质产品或不良施工质量的能力很低,如果抽检数量不够,很难避免不合格的锚固工程蒙混过关。
     在讨论植筋工程的抽检数量之前,我们应该先明确抽样检测的方式。植筋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分为非破损检验和破坏性检验。经非破损检验合格的植筋锚固件(包括混凝土基材)在整过检验过程中均未遭受损坏,检测过后还可以保证锚固件在结构中正常使用;破坏性检验后的锚固件(包括经破坏性检验判定合格的锚固件)已经在检验过程中被破坏,不能再用于结构构件中。由于破坏性检验完整地模拟了构件中锚固件的破坏过程,能够充分展现被检测锚固件的工作性能,所以其检测出劣质产品或不良施工质量的能力较高, GB50367-2006附录N第1.4条规定重要结构构件、悬挑结构构件应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对锚固质量进行检验;第2.2条规定破坏性检测的抽样取每一验收批锚固件总数的1‰,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若植筋总数不多余100件时,可仅抽取3件进行检验;第2.3条规定:重要结构构件应抽取每一验收批锚固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5件进行非破损检测,一般结构构件应抽取每一验收批锚固件总数的1%且不少于3件进行非破损检测;第2.4条规定当不同行业标准的抽样规则与该规范不一致时,对承重结构加固工程的锚固质量检测,必须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所以本文列举的方案对现场抗拔力检测的抽检频率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六、植筋检测抗拔力确定
     本文列举方案中针对使用Ⅰ、Ⅱ、Ⅲ级钢筋植筋提出抗拔力分别不能小于210MPa、300MPa、360MPa的要求。抗拔力的基本单位是“N”,而1MPa= 1N/mm2,“N”与“N/mm2”之间用“≥”是无法做比较的!后经笔者与该方案编制者通过沟通,才明确了拟定者本意是: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我曾经调查过重庆好几家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还调查过一些施工单位和专业植筋机构的工作人员,得出一个结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工程人员认为,植筋抗拔检测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
     根据DBJ/T50-032-2004附录C第3.2条“检验荷载最小值为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的1.2倍”的规定,有的工程人员认为:植筋抗拔检测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 “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看起来符合DBJ/T50-032-2004附录C第3.2条规定了,但我们应认识到DBJ/T50-032-2004本身并不很严谨:其附录C第3.2条不应该规定“检验荷载最小值”为多少,而应该规定“检验荷载”为多少。为什么呢?DBJ/T50-032-2004附录C第1.2条规定:植筋锚固承载力现场验收检测应为非破损检验,检测所植钢筋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锚固性能,其抗拔承载力应达到检验荷载要求。这条规定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那就是使抗拔承载力“达到”检验荷载,在不“破损”所植钢筋的条件下,检测所植钢筋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锚固性能,如果让抗拔承载力“超过”检验荷载怎么能保证所植钢筋不被“破损”? 这样一来,有的工程人员认为应该“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才是正确的。然而“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是否恰当呢?《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2.3条规定一、二级抗震等级结构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如果Ⅲ级螺纹钢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为430 MPa,未超过强度标准值的1.3倍,应该可以用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结构,如果所植钢筋抗拔应力拉到设计强度360MPa的1.2陪即432 MPa,使“抗拔力=432 MPa×钢筋断面积”,钢筋就可能屈服却又不被拉断,也就是说钢筋已经被破坏了,并未达到“非破损检验”目的,这也是DBJ/T50-032-2004不够严谨的地方。JGJ145-2004附录A第4.3条规定非破损检验,荷载检验值应取0.9Asfyk及0.8 Rk ,c N 计算之较小值。Rk ,c N 为非钢材破坏承载力标准值,它反映了“非破损检验”还应保证不破坏混凝土基体。笔者认为JGJ145-2004“非破损检验”方式的检验荷载规定,其先进合理性高于GB50367-2006“非破损检验”方式的检验荷载规定。
     七、结语
     牵涉到植筋技术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规程对植筋技术的要求不尽统一,导致了个别工程人员对植筋技术的认识和掌握不够全面,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非故意的错误,同时为那些被利益驱使的工程人员断章取义地蒙骗相关工程人员提供了机会,本文通过整理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规程有关植筋技术的部分规定,分析某实际植筋工程施工方案中不够全面或不够恰当的技术要求,以望达到纠正植筋工程管理中非规范行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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